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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日本地区中国留学人员友好联谊会章程

来源: 时间:2016年07月15日 浏览次数: 【字体:

西日本地区中国留学人员友好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质及名称

本会是由西日本地区的中国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友好团体,正式名称为:“西日本地区中国留学人员友好联谊会”, 中文简称为:“西日本学友会”。日文名称为:“西日本地区中国人留学生学友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tudents and Scholars Association in Western Japan”,英文简称为:“CSSAWJ”。

第二条 本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爱国、团结、进步、奉献”。即在遵守中、日二国法律的基础上,团结和联络现在或曾经在西日本地区各大学学习、工作或访问的中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教育室的指导下开展友好互助的联谊交流活动;倡导爱我中华、情系祖国的良好风尚,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优良传统,提升中国留学人员的整体社会形象;热心为广大留日学子服务,为他们圆满完成学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做中日友好的民间使者,促进中日关系的友好交流与发展;架设留日学子为祖国服务的桥梁,构筑留日学子与祖国交流的平台,鼓励、帮助广大留日学子加强与祖国的密切联系,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爱国热情报效祖国、为国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任务

1.最广泛地团结和联络留学人员,开展各类有益的友好联谊交流活动,为在校留学人员营造丰富的留学生活和良好的学习、研究氛围;

2.在广大留日学子中积极倡导爱我中华,情系祖国的良好风气,通过举办各种有益的活动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优良传统,提升留学人员的整体社会形象;

3.热心为广大留学人员服务,为广大留日学子圆满完成学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维护留学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4.通过各种方式向留学人员介绍、宣传国内的政治、经济、科技和社会等各方面形势、情况,协助国家做好吸引和使用海外留学人员的有关工作,鼓励、帮助广大留日学人加强与祖国的密切联系,构筑留日学子与祖国交流的平台,架设留日学子为祖国服务的桥梁,积极倡导广大留日学子以自已的专业知识和爱国热情报效祖国、为国服务;

5.积极开展对促进中日关系友好交流与发展有益的活动,做中日友好的民间使者;

6.在全日本中国留学人员友好联谊会的指导下,不断加强本会的自身建设,加强本会与其他中国留学人员组织、华人华侨团体之间的友好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上级学友会及其他中国留学人员组织、华人华侨团体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

7.组织留学人员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资格

本会会员包括正式会员和特别会员以及集体会员。凡是热爱中华民族,遵守中、日两国法律和所在大学校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在西日本所属大学正式注册的中国留学人员均有资格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曾经在西日本地区各大学学习、工作或访问过的中国留学人员均有资格成为本会的特别会员;在西日本地区各大学学习或工作的非中国籍华人等也可成为本会的特别会员。凡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员,通过自愿参加本会所组织的活动并在本会登录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同时以西日本地区各学友会为集体会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各学友成员自动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并对本会的相关工作和活动有合理监督的权利。

正式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有自愿加入和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中国留学人员整体社会形象和本会名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本会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作为本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任命本会执行机构干部和制定本会的日常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常委会成员包括本会会长、副会长及若干常务委员,新一届常委会成员由前一届常委会每年推选。具体组织结构以及工作任务由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执行机构的组成

本会执行机构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下设机构:事务局(秘书处)、财务部、文化部、体育部、宣传部、网络部、OB联络部、社会联络部。各部局由主官一名、部长或局长,干部若干名组成。

主要干部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如有在特别情况下连任第三届,须经常委会全会同意,同时向上级学友会及相关上级部门说明。

第五章 财政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财政来源

本会为非营利性民间团体,经费主要来自国内外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赞助和各种合法正当的收益。

第十条 财政管理

本会财政工作实行“计划预算、专人管理、会长审批、定期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会日常财政收支由主管财务的常委会成员(以下简称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章 解 散

第十一条 解散程序

本会的解散需由常委会提出,经过常委会成员决议全体通过,并报请上级学友会同意才可宣布解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在西日本学友会常委会。

第十三条 本章程其他语种文本均以本中文文本为准。

本章程自本会成立时生效。

西日本地区中国留学人员友好联谊会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二日